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
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一個月內將市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
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