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
證券出借與融券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合計數達到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各款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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