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六個月陳報司法院。本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算,造具下
列書表,經董事會議、監察人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報請司法院備查
: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財產清冊。
四、本會財務收支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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