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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各科室人員因公需用物品,應於領物單內填明物品名稱、數量簽名蓋章並 經主管長官蓋章後送由總務科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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