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
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
定之補償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
制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