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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