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執照如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且經審定合
格者,自審定合格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築執照,得依都市
設計審定合格時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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