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投資綠色產業相關創新、技術或服務。
二、購置社區建築物及工商業之節能設備。
三、為達節能減碳及創能之老舊建築物翻新改造。
四、更新或購買低碳或零碳設備。
五、淘汰使用中之老舊或高耗能機動車輛、機具。
六、設置電動或其他新興能源運具能源補充設施。
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及分散式儲能系統。
八、引進氫能、推廣氫能交通及氫能源建築。
九、推廣可回收建材與循環建材彈性模組。
十、訂定碳匯經營增量計畫。
十一、其他經市政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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