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地下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調查附近可能之污水來源,各項建築物,目前
  及將來土地利用情形,並考慮最高洪水位及浸水高度與所選定地點地表
  高度間之關係。
  左列地點應避免:
  一、當抽取設計取水量而水位降時有海水浸入可能者。
  二、與現有井或集水暗渠可能發生較嚴重干擾者。
  三、淺層地下水或伏流水離開污染來源不及十五公尺者。
  四、伏流水不合本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