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調查附近可能之污水來源,各項建築物,目前 及將來土地利用情形,並考慮最高洪水位及浸水高度與所選定地點地表 高度間之關係。 左列地點應避免: 一、當抽取設計取水量而水位降時有海水浸入可能者。 二、與現有井或集水暗渠可能發生較嚴重干擾者。 三、淺層地下水或伏流水離開污染來源不及十五公尺者。 四、伏流水不合本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