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五年以下。
二、土地,十年以下。
前項不動產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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