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廢棄物清理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辦理工商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發
  許可證後,始得受理廢棄物清除或處理之委託。但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
  之貯存、清除、或處理者,應俟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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