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更新計畫屬於整建者,應附事業計畫,並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
  一、整建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整建地區之細部計畫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
  三、土地使用現況總圖,公共設施及建築物之配置詳圖。
  四、現有各宗土地面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及所有人姓名。
  五、配合改進各類公共設施整建之年度計畫。
  六、個別建築物之改善、修建、養護或設備之充實計畫。
  七、土地及地上物之徵收補償計畫。
  八、土地及地上物之拆遷整理計畫。
  九、財務計畫。
  十、協助貸款整建方法。
  十一、整建完成期限。
  十二、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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