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司機員運轉列車,必要時得加派機車助理或輔助司機員同乘。
  在機務段所屬路線或其所在地之站內路線範圍內運轉動力車、機動車、
  電車組或調移車輛時,得指派曾受駕駛工作訓練之適任人員辦理。
  前二項之工作指派,應由所屬機務段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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