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位於都市計畫擴大區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如以計
  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出入通路之開闢,應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通行。如設置車道應
  比照辦理。
  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路寬至少三.五公尺之施工道路。
  起造人應依現地實際情況自擬臨時排水系統圖說,併建造執照申請時送
  審。前開圖說應包括排水設施詳細剖面圖、排水方向及相關高程。
  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依核准圖說施工完成,並將出入通路鋪設柏油或
  混凝土路面。
  前項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所經土地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由起造人
  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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