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