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
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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