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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主管機關首長之報告義務)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 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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