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具有保存價值者,指可供典藏、維護、再利用或權利移
轉等用途,且具有歷史價值或表徵國家發展意義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