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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僑居國外之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主管機關認可之僑 團轉送本館辦理。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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