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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並指定委員 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本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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