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並指定委員
  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本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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