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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4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 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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