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
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