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
  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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