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 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