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立法理由〕 為配合緝毒工作之需要增設刑事警察大隊,並維持機關內部單位組設數不
變,相關業務裁撤保防科,業務調整至安檢保防科,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
款,其後款次配合遞移,並於第十款增訂刑事警察大隊為內部單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