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而喪
  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
  ,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戶籍登記錯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
  分者,當地戶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逕向
  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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