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而喪 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 ,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戶籍登記錯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 分者,當地戶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逕向 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