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
施: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
    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鄉(鎮、市)主管
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