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聲請解除限制,須由本人填具聲請書一紙,連同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及
  本人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張,呈報現住地方之核管官署。其聲請書式另
  定之。
  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女聲請解除限制時,須將其父母或夫所領
  部頒許可證照,呈繳該管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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