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以安葬、安厝、祭祀
、紀念亡故役男。
縣(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
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其餘所需管理維護、祭祀、紀念及表
揚等經費得由內政部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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