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
  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立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
  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本保險業務監督及保險爭議審議事項,委託農民
  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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