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新聞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助或透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網路等方式,宣導介
      紹傑出身心障礙者之奮鬥過程及表彰其典範。
  二、對於審查合格之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得優先推介至電視、電影、報
      刊、圖書單位工作或開闢專題(欄)。
  三、安排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演出或參與公益活動。
  四、協調電視公司或傳播錄影帶公司於影視作品中增列中文字幕及解說
      。
  五、對於展示或演出活動不適合以字幕呈現者,至少安排一場手語翻譯
      服務,並公告週知。
  六、協調電視公司或公共電視開辦手語節目。
  七、對協助推動豐富身心障礙者之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文化
      等媒體製作或出版單位,應予公開表揚。
  八、補助視障出版品製作及視障資訊系統之建置。
  九、協調或補助廣播媒體以副載波方式提供視障者專用資訊傳播管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