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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