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
  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登記
  簿謄本,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時,應
      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其聯絡地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一人者,不得辦理;總數為二人時,應共同
  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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