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指
  服務機關識別證,並備有測量機關出具之公文。
  測繪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攜帶任
  職於測繪業之證件,並出示委託機關出具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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