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依據國民住宅
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資料,擬訂該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直轄市、縣(市)年度先期計畫及其實際需要,依本
條例第四條規定統籌規劃辦理。
第一項之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包括工作計畫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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