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年二個月,依據國民住宅 需求預測或承購戶等候名冊所列資料,擬訂該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直轄市、縣(市)年度先期計畫及其實際需要,依本 條例第四條規定統籌規劃辦理。 第一項之年度國民住宅先期計畫,包括工作計畫及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