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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 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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