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係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左列有效係
  數之乘積。有效係數規定如左:
  一、沿街步道式開效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五。
  二、通路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0.八。
  三、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臨接計畫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者,距計畫道路境界線未達
        四公尺部分,有效係數為一.五。距計畫道路境界線在四公尺以
        上部分,有效係數為一.0。
  (二)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效空間者,其有效係數為
        0.八。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或騎樓時,有效係數應依左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頂蓋或騎樓淨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有效值為0.八。
  二、頂蓋或騎樓淨高度未滿五公尺者,有效值為0.六。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
  左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未逾一.五公尺部分,有效值為一.0。
  二、高低差逾一.五公尺未超過三.五公尺部分,有效值為0.八。
  三、高低差逾三.五公尺未超過七公尺部分,有效值為0.六。
  同一垂直空間具有兩種以上之開放空間時,第一項有效係數以各部分有
  效係數之和累計之,但最高以一.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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