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所稱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
  二、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
      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
  三、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建築學科二門
      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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