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年度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中,保留一定比率
供特定對象申請。
前項一定比率,不得超過該年度提供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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