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者。
  二、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碩士學位,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者。
  三、大專校院相關系科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高級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曾受專業訓練或具有特殊技術而有證明,並曾任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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