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工商綜合區得視實際需要,再劃為左列一種或數種使用分區:
  一、綜合工業分區:指提供予科技研發試驗、公害輕微之零件組合裝配
      或與商業、服務業關聯性較高之輕工業使用之分區。
  二、物流專業分區:指提供倉儲、運輸及物流業者從事商品之研發、加
      工、處理、倉儲、配送等使用之分區。
  三、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指提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業、旅館、會議
      廳及商品展覽場等使用之分區。
  四、修理服務業分區:指提供汽機車修理服務、電器修理服務及中古貨
      品買賣等行為使用之分區。
  五、購物中心分區:指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
      展示、資訊、旅館等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賣場
      於一體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之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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