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管渠種類及斷面規定如下:
  一、採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
      維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
      其他可適用之管材,材質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三、最小斷面:
    (一)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二)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
          度)為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
    (三)箱涵之寬、高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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