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申請單位及期限如下:
一、公告及受理申請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告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
三、辦理方式:採依序或抽籤方式。
四、受理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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