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申請單位及期限如下: 一、公告及受理申請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告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 三、辦理方式:採依序或抽籤方式。 四、受理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