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
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
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立法理由〕
一、考量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波動,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九十五年至一百
    零五年)十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約百
    分之二十。
二、為維持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為營造業資本額七點五倍,於調高承攬工程
    造價限額後,配合修正乙等及丙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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