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申請評鑑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評鑑費及
  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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