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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營造業申請評鑑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評鑑費及 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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