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
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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