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請頒者,視功績頒給一至三等之警察獎章,但同
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頒獎章。
依第二條第十一款請頒者,警監職頒給一等,警正職頒給二等,警佐職頒
給三等,比照警佐職頒給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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