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前條補償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
  之,並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召集會議。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縣政府民政局、警察局、主計室代表各一人。
  四、縣議會代表一人。
  五、鄉(鎮)長四人至五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七、內政部代表一人。
  八、國防部代表一人。
  九、福建省政府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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