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補償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 之,並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召集會議。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縣政府民政局、警察局、主計室代表各一人。 四、縣議會代表一人。 五、鄉(鎮)長四人至五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七、內政部代表一人。 八、國防部代表一人。 九、福建省政府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