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註冊組:
    (一)招生計畫擬定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
    (三)學生(員)報到及註冊事項。
    (四)學籍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五)學生(員)畢(結)業證書製發事項。
    (六)分配實務訓練事項。
    (七)績優學生參加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事項。
    (八)學生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事項。
    (九)其他有關註冊業務事項。
  二、課務組:
    (一)各班期教育計畫科目學分表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教學場所之分配及一般教室規劃、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三)學生(員)實習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四)教學協調、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教師(官)鐘點費核計事項。
    (六)兼任教師(官)簽聘事項。
    (七)學生(員)汽車駕駛訓練事項。
    (八)其他有關課務業務事項。
  三、評量組:
    (一)考試命題、試務人員分配、閱卷及一般試務事項。
    (二)學生(員)學業成績管理及評量事項。
    (三)學生(員)中(英)文成績單及學分證明文件核發事項。
    (四)出版計畫擬訂及協調事項。
    (五)警專學報、樹人月刊與其他學術性刊物編輯及發行事項。
    (六)出版品交流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成績評量及出版業務事項。
  四、教材組:
    (一)教材編修、審查業務及印發事項。
    (二)一般教室教學器材與設施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教學書籍、講義及參考資料管理事項。
    (四)教材稿費審核事項。
    (五)教學補充資料審核、印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材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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