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含受訓)。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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