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含受訓)。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