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
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
錄。
三、測試: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
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
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裝置」修正為「測試」,爰序文及第
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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