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以外之駐外人員,於服務年資滿三年後,得經所屬館長同意,向原
  派機關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服務年資未滿三年而改調其他
  駐外機構者,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併計。
  前項人員返國述職,得由原派機關集體辦理。
  駐外機構參事或相當參事級之副代表、顧問、組長、主任等,因業務實
  際需要,其第一項之服務年資得縮減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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