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外之駐外人員,於服務年資滿三年後,得經所屬館長同意,向原 派機關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服務年資未滿三年而改調其他 駐外機構者,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併計。 前項人員返國述職,得由原派機關集體辦理。 駐外機構參事或相當參事級之副代表、顧問、組長、主任等,因業務實 際需要,其第一項之服務年資得縮減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