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規定各項事務之領務承辦人員(以下稱領務承辦人員),非經
  外交部核准,不得由未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者擔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